藥品有效期和食品的保質期一樣,都有其最佳的食用期限。在有效期和保質期內,其療效或食用效果最好,但是不一樣的是食品過了保質期,如果沒有出現變質等質量問題是可以食用的,只是食品的風味和營養會有所衰減。但是,藥品不同於食品,其過了有效期,不僅療效減弱,而且可能會吃出問題。所以,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超過有效期,視為劣藥。這就意味著不僅達不到預期療效,還可能有毒副作用,服用後“有危險”。
藥品的外包裝上都應標明其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及有效期。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按劣藥論處。藥品最好在有效期內服用,如果是剛到有效期,且外觀、氣味等都沒有改變,是可以服用的,但對於一些抗生素類的藥物,即使只過期幾天,也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而像烏雞白鳳丸、安宮牛黃丸等中成藥,實際有效期往往比標註的要久,只要外觀、氣味沒有改變,是可以服用的。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即使藥品在有效期內,如果存放不當,也會出現變質,比如膠囊劑藥物因潮溼外殼變軟或因風乾裂殼;片劑受潮或氧化出現斑點、變色,也不能服用。而像酒精、紅藥水、止咳糖漿等液體類藥品,如開蓋後沒有使用完,半年內沒有出現沉澱或氣味改變的現象,可以繼續使用;另外,一些沒有外包裝和標籤,也不知道有效期的藥,堅決不要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