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範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釋出的法定衛生標準。2006年底,衛生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完成了對1985年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工作,並正式頒佈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
生活飲用水包括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生活飲用水是否衛生安全,需經過專業檢測確定,不能僅透過“看、聞、嘗”等簡便方法來識別。根據我國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合格的生活飲用水除感官性狀良好,即透明、無色、無異味和異臭、無肉眼可見懸浮物等外,水中還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所含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也不得危害人體健康等。
一般情況下,集中供應的自來水是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理論上可以生飲。但為了有效抑制配水管網中細菌等微生物的繁殖而影響供水水質,自來水在到達使用者時存在一定的餘氯量,應煮沸後飲用。同時,家庭中應使用質量合格的管材和管件,並禁止自來水管與其他非飲用水管道相通。
專家稱,飲用水下限是pH值6.5,上限8.5。水只有在這樣的酸鹼環境下,老百姓喝了才安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