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主要有歷史原因、經濟原因和社會原因等幾方面。想要深刻的探究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我們應該從多方面、多維度的思考其中的關係,是什麼造成女性地位的低下,除了女性本身的生理條件上的天然劣勢,社會原因在其中也是有很大的關係的。例如女性在職場中的收入普遍會低於同等條件下的男性,需要面臨生育的關係又讓女性在職業生涯中往往陷入兩難的境地中,由此帶來的收入降低,也讓很多女性因為經濟上無法做到獨立而在家庭中地位較低,增加了其遭到家庭暴力的機率。
迂腐思想禁錮
自從人類進入到農業社會,中國的社會體系轉為封建社會後,依靠體力勞動的男性,不管從社會地位還是家庭地位各方面都高於女性。萬人之上的皇帝王侯也幾乎都是男性,幾千年以來的封建思想,男尊女卑的落後思想直到今天也依然在許多相對落後偏遠的地區被人民深信。這導致甚至是女性本身對自身的權利地位也存在錯誤的認知,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後,被害的女性往往沒有意識自己應該捍衛自身權利,這給了家暴持續發生創造了條件。沒有受到制裁的施暴者只會越來越放肆越來越猖狂。直到釀成嚴重的後果為止,這當中的原因也應該受到我們的重視。
經濟無法獨立
男人養家餬口似乎自古就是一件政治正確的事情,而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的地位多是相夫教子、操持家務的角色。這就導致女性在喪失經濟來源的情況下,只能依賴男性,成為男人的附屬品,當家庭暴力產生的時候,處在弱勢一方的女性就只能選擇默默忍受,也沒辦法逃脫經濟上的控制。很多時候因為沒有穩定收入的原因導致女性明明受到了侵害。也無法鼓起勇氣逃離這段可怕的婚姻和感情。而對於施暴一方的男性也常常在經濟方面控制女性,或者是利用這點對女性的心理進行惡意打擊。
社會相關機制的不健全
家庭暴力在產生之後許多受害者也會尋求相關的幫助。可目前相關的法律條款對這方面是存在一定程度缺失的。家暴發生後,第一時間進行的調節的一般是所在地的居委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相對嚴重的情況公安機關會進行制止,一般情況下都不能達到比較良好的相關,持續的作用也比較弱,非常容易出現家暴反覆發生的情況。並且家暴的認定也侷限在戶籍上的家庭內部,也會存在一些並不適用的特殊情況。所以相關立法部門應到在這方面進行必要的完善,立法原則上更多的向弱勢的一方做出傾斜,以達到保護家暴中的受害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