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
原國家計委公佈《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提出藥品定價將採取分類定價的方式,即專利藥、原研藥、國內仿製藥等都將有不同的定價原則,其中首次出現的“首仿藥”概念深受業內人士關注。
1998年底
原國家計委出臺了《國家計委關於完善藥品價格政策改進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各地物價部門先後多次降低藥品價格。
2000年
《藥品定價辦法》的出臺,對藥品實行3種定價形式——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目錄的藥品及少數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藥品,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以外的藥品,實行市場調節,由企業自主定價,佔77%左右。
2012年9月24日
國家發改委公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對部分藥品進行成本價格調查的通知》,藥品成本調查正式啟動,這一成本調查工作也被認為是中國藥價改革中向“市場”靠攏的關鍵改革。
2014年5月9日
國家發改委公佈《關於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取消了政府制定的低價藥最高零售價,改由在日均費用標準內的企業自主定價模式,這份清單也直接成為發改委藥價管控引入市場化“解綁”思維的最新訊號。
2014年11月25日
國家發改委下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方案(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從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指定的最高零售限價或出廠價格”,這一改革也被認為是中國藥品定價歷史上最大規模改革。
2015年3月5日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在2015年繼續深入推進醫藥衛生改革發展,取消絕大部分藥品的政府定價。
2015年3月17日
由國家衛計委負責起草的《建立藥品價格談判機制試點工作方案》正式結束了在國家相關部門間的意見徵集,將成立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指導委員會,藥價改革中最具市場化和國際化管理思路的藥價談判機制,已正式進入立法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