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標過期認證義利麵包 歐尚賠錢
2.8元買麵包 訴商家欺詐 獲賠500元
法制晚報訊 從外包裝上發現了標註瑕疵,張軍(化名)從歐尚超市來廣營店花兩塊八買了個“義利桂花面包”,之後以包裝容易使人產生誤解、構成消費欺詐為由起訴超市索賠。
《法制晚報》記者從朝陽法院獲悉,經過審理,該院認定歐尚超市構成消費欺詐。根據消法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一般為貨款金額的3倍,但貨款金額的3倍未達到500元的,賠償500元。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超市賠償張軍500元。
著名消法專家、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這樣的維權合法合理,因為懲罰性賠償的設立本意就是獎勵維權者,如果沒有獎勵效果,就不會刺激消費者的維權,本案原告被他贊為“聰明的消費者”,是其他消費者的維權先鋒。
訴訟義利麵包包裝欺詐 起訴索賠
張軍起訴稱,2014年6月11日,他從歐尚超市來廣營店花2.8元買了一個“義利桂花面包”。
麵包的外包裝上標註“透過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字樣。他表示,自己查詢後得知,該認證均是針對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並非對廠商生產的某一產品的認證,且“義利桂花面包”上的HACCP標識屬於已經超過有效期的標識。
因此,他認為歐尚超市來廣營店銷售的麵包產品外包裝容易使人產生錯誤理解,屬虛假宣傳,構成事實上的欺詐。
故此,他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並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500元,並賠償交通、列印等各項維權費用123.15元。
答辯義利麵包用此包裝多年
法庭上被告答辯稱,歐尚來廣營店已經嚴格履行了商品進超市的檢查手續,未發現義利麵包有任何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
且包裝上面明確標明是管理體系,管理體系字樣下有企業名稱,表明企業獲得認證,故沒有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也不構成欺詐;
義利麵包多年來一直沿用此種包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機關從未對該包裝提出任何整改意見和處罰。
另外,HACCP標識已經被ISO22000標識替代升級,義利公司已經透過ISO22000認證,訴訟中,歐尚來廣營店和歐尚公司稱,2014年銷售此款麵包時,已在外包裝上將HACCP的認證標識用覆蓋物進行覆蓋。故義利麵包是合法合規的。
審理HACCP認證 2010年已過期
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官確認,義利公司於2007年10月8日取得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中載明:“下述產品的加工符合HACCP-EC-01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認證範圍是麵包、糕點生產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動,有效期至2010年10月7日。”
義利公司於2014年1月10日再次取得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證書中載明:“下述產品的加工符合GB/T 22000-2006/ISO 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有效期至2017年1月9日。”
判決標過期認證不當 構成欺詐
經過審理朝陽法院認為:本案焦點在於,涉案麵包外包裝所標示的內容是否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是否屬於欺詐。
法院認為,“義利桂花面包”上同時標註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2014年6月11日當事人購買涉案麵包時,義利公司的該項認證已經超過了有效期限。
被告雖然辯稱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已被標準更高、更全面的ISO22000體系所替代,且義利公司已透過ISO22000認證且在有效期內,但一般消費者不會了解那麼專門的知識,銷售者也不應苛求一般消費者具有這樣的專業知識和理解水平。
而且,無論HACCP體系與ISO22000體系關係如何,在商品外包裝顯著位置標註已過期的認證標準仍屬不當,此種標註行為會造成缺乏專業知識的一般消費者的誤解,已經構成欺詐。
故張軍要求歐尚來廣營店退還“義利桂花面包”貨款並增加賠償5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因張軍沒有提交交通、列印、影印、郵寄等維權費用的證據,故其要求歐尚來廣營店賠償123.15元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最終,朝陽法院判決歐尚超市應退還貨款,並賠償給購買麵包的張軍500元。
消費者說超市敗訴後 已支付賠償金
為了區區不到三塊錢的麵包,為何要打場官司?對於《法制晚報》記者的這一問題,張軍說,他就是想透過這場訴訟,讓商家知道消費者是“較真”的。
他告訴記者,除了歐尚超市,為了義利麵包的包裝瑕疵,他還起訴了另外一家超市,同時獲得了勝訴。
目前,兩個案子超市方都沒上訴,判決已經生效,商家已經給張軍的銀行賬戶裡匯了相關款項。
他告訴記者,自己起訴之後,涉案超市貨架上的義利麵包都更換了。“雖然庭審中他們不承認有欺詐行為,但實際上還是重視了。”
專家說法懲罰性賠償刺激維權 乃立法本意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對《法制晚報》記者表示,本案是一個十分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維權案件。他表示,目前,消費者已不僅僅只關注產品質量問題,還把關注點放在了產品的細節上。“本案中的消費者是一個聰明的消費者,是其他消費者維權的開路先鋒。”
花2.8元得500元賠償,這是適當的維權嗎?劉俊海認為,這樣的維權完全合法合理。
“懲罰性賠償制度設立的本意就是獎勵維權者,如果沒有獎勵效果,僅僅是填平消費者損失,就不會刺激消費者的維權。”劉俊海說。
劉俊海表示,懲罰性賠償有六大作用,一是有效制裁失信者,二是慷慨獎勵維權者,三是充分補償受害者,四是有效警示全行業,五是教育全社會,六是可以充分慰藉公眾心理。
那麼花2.8元得500元賠償,這對超市公平嗎?劉俊海認為,對超市是公平的。“從專業角度來說,超市應該比消費者看的更準,消費者都能查到商品認證已過期,而超市卻不知?這不合乎情理。”他認為,超市理應為自己的過錯買單。
劉俊海認為,超市在對消費者作出賠償後,可以拿著法院的判決,去找產品供應商追償。因此,超市一方並不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