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暴力
身體經常出現外傷,不作解釋,不去治療;傷處呈現虐待工具的形狀,如鞭痕、鞋底印等;受虐者總試圖用衣服或濃妝來遮掩。
冷暴力
對對方表現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懶於做一切家庭工作。
經濟暴力
強行控制受害者的金錢和財產,胡亂支配用以自我享受。實施經濟暴力,實為剝奪受害人的生活來源、醫療資源,嚴重影響受害人的生活質量。如果是老人遭受了經濟暴力,自身會毫無安全感,也會喪失對親人的信任感。
性暴力
敏感部位疼痛、發炎、傷痕;行走或坐臥困難;迴避觸控。作為婚姻暴力的一種表現形式,性暴力極其隱蔽。施暴者無一例外地認為婚內性行為受法律保護,所以施暴時肆無忌憚;而受虐者卻因難以啟齒而強迫自己接受一切。實質上,婚內性暴力與婚外性暴力一樣,都是一種反倫理、反理性的行為。
其他型別
侵害生命健康權的家庭暴力
對家庭成員的溺、棄、殘害。所謂溺、棄,是指採用溺死、悶死、掐死、餓死等手段殺害家庭成員的行為;所謂殘害是指從肉體上進行摧殘的行為,如凍餓、毒打、故意傷害肢體、器官等行為。另外,對施暴物件公然以施暴行為相威脅,表現為用語言對施暴物件威脅、恐嚇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使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造成受害者嚴重的精神損害。
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性權利的家庭暴力
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性權利具有不可侵犯性。違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意志,強行對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發生性行為或有性虐待行為,都是對女性性權利的暴力。
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權的家庭暴力
暴力物件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公婆、伯叔等。表現為有些人對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婦女百般難,施以暴力等。
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家庭暴力
表現為對弱者採取捆綁、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
侵害人格權的家庭暴力
表現為對家庭成員採取罰跪、侮辱人格、強制超體力勞動等,更多地體現為精神上的損害或虐待。
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家庭暴力
對具有婚姻行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對待家庭成員的結婚或離婚問題。諸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強行包辦、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父母的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