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陳威)對於經常腰痠背痛的人來說,膏藥肯定不會陌生。與打針吃藥相比,膏藥既方便又無痛,在國內頗受歡迎。
經河南省政府認定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 “聶麟郊膏藥”,其衍生品“聶麟郊祛痛貼”今年2月中旬被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食藥監局”)認定為假藥。
此後,從事銷售“聶麟郊祛痛貼”的經銷商被河南永城警方刑拘,理由是“涉嫌生產銷售假藥”。日前,《法制晚報》記者獲悉,因證據不足,檢方拒絕批捕,經銷商被釋放。
5月初,生產“聶麟郊膏藥”的聶家將河南省食藥監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假藥認定,13日,鄭州中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省食藥監局:同意以假藥論處
“聶麟郊膏藥”代表性傳承人聶樹信表示,該膏藥創於1902年,於2007年被中共河南省委宣傳部、河南省文化藝術聯合會評定為河南首批“老字號”。2010年,被洛陽市人民政府、洛陽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審定為“洛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2011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文化廳審定為“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
2014年底,由於牽涉河南洛陽生產的一種藥物貼劑,一時無法就產品性質做出準確判斷的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食藥監局,就“聶麟郊祛痛貼保健品”真偽向河南省洛陽市食藥監局發函,請求對相關產品進行調查、認定,並將回覆意見函告。
接到內蒙古方面的業務公函後,洛陽方面隨即組織人員對聶麟郊祛痛貼等產品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調查。幾天後,洛陽市食藥監局初步鑑定聶麟郊祛痛貼等產品為“假藥”。這個結果遭到了聶麟郊傳承人的激烈反對,河南省保健用品行業商會也表示對結果“不予認同”。
為了進一步判斷上述貼劑的性質,洛陽市食藥監局緊急向河南省食藥監局進行了請示。請示的理由是:(貼劑)含有中藥成分,產品上標註“關節勞損、”等醫療術語,在祛痛貼產品上標註“非遺保護產品”存在誤導消費者嫌疑,在全國近百家店鋪統一標識“聶麟郊膏藥老店”構成事實上銷售藥品(膏藥)的行為。請示事項為:以上認定是否妥當?
2015年2月12日,河南省食藥監局作出豫食藥監法[2015]18號批覆(以下簡稱18號批覆):“同意聶麟郊祛痛貼等產品按照假藥論處的意見。”
2015年4月9日,聶樹信的女兒聶海南接到河南永城的代理商家人電話,說永城市食藥監局依據18號批覆對代理商進行了查處,代理商也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我們受理立案的依據是永城市食藥監局移交給我們的構成犯罪移交函。銷售假藥屬於刑事犯罪,不屬於他們職權範圍,必須移交公安機關,所以案件移交給我們。目前案件已經移交給檢察院。”永城市公安局打假辦的工作人員告訴《法制晚報》記者。
行業商會:沒規定不能含中藥成分
“河南省非遺認定的名錄就叫‘聶麟郊膏藥’,宣揚非遺怎麼能稱為誤導消費者?而且沒有規定說保健用品中不能含有中藥成分啊。”河南省保健用品行業商會秘書長黃承斌對省局的答覆表示不滿。
“如果被省政府多個部門認定為非遺的‘膏藥’不讓稱呼為膏藥,那應該叫什麼?”聶海南說。
“貼敷類的,只要含有藥物成分,就是藥品。目前國家食藥監總局承認的只有國藥準字號的。”河南省食藥監局負責健字號審批的工作人員,對前來的採訪的《法制晚報》記者說。
據瞭解,“聶麟郊祛痛貼”於2003年在河南省衛生廳註冊,註冊號為豫衛健用證字[2003]第0105號,有效期至2008年7月8日。
2005年河南省衛生廳不再受理保健用品備案。2012年聶麟郊祛痛貼以靜電理療貼在洛陽食藥監局註冊,註冊號為豫洛食藥監械(準)字2012第1260027號,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5日,但使用未到4個月即被收回,予以登出。
之後,2013年經河南省全民健康促進會評審(豫健準字[2013]第11號),“聶麟郊祛痛貼”銷售至今。
省文化廳:應該不是假藥
“我們對非遺專案的歷史、製作、工藝、選材以及整個傳承做了認證,但不是藥品這塊的認證。之前沒有考慮到膏藥這一塊是否為藥品,是否應當具備藥準字號等。如果是非遺專案的話,應該不是假藥。”河南省文化廳下屬的非遺保護中心業務處的工作人員對法晚記者表示。
“任何一個非遺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從晚清到民國再到如今都是在變化的,而且產品也在不斷創新,我們現在對非遺傳承和發展,這個發展就包括衍生品。”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河南省政協常委沈開舉教授說。
河南省文化廳官網公開的資料顯示,該廳所發的“豫文非遺[2012]24號檔案”《關於非遺專案代表性傳承人名單通知》中如此表述:“認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切實做好非遺保護工作。”
“如今像膏藥這樣的民間傳統技藝,很多都因為後繼無人而斷了傳承,我們家就傳男不傳女。現在父親最大的願望就是希望將作為非遺專案的聶麟郊膏藥一代代傳承下去,發揚光大。”聶海南說。
最新進展
法院駁回聶家起訴 被刑拘銷售商已獲釋
2015年5月4日,聶海南一紙訴狀將河南省食藥監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18號批覆。2015年5月13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18號批覆不具有可執行的內容”為由,駁回了聶海南的訴訟請求。
另一方面,法晚記者從河南警方獲得訊息,以涉嫌銷售假藥品被刑事拘留的聶麟郊膏藥永城銷售商,已經被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警方批捕申請,相關當事人已經被釋放。
據瞭解,國務院在2013年9月28日釋出的《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中,將保健用品列為國家五大健康產業之一。
“保健品有兩大類,一類叫保健食品,是內服的,一類叫保健用品,是外用的。保健用品目前還沒有專門法規,也沒有授權哪個部門監管,目前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行業規範,沒有法律賦予藥監部門對保健用品進行監管。”河南省保健用品行業商會秘書長黃承斌說。
“保健用品行業是國家鼓勵、支援、發展的行業,方興未艾。任何一個新興事物,在它發展的早期都面臨著各種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亟待出臺法律法規。有些省級政府也出臺了一些管理辦法,河南目前是空白的。”沈開舉教授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說。
據記者瞭解,1997年河南省衛生廳釋出了《河南省保健用品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02年修改為《河南省保健用品管理辦法》,2005年國務院部署清理部門規範性檔案時,將《河南省保健用品管理辦法》廢止。
2010年2月21日,河南省衛生廳發出《關於廢止保健用品批准文號的通告》,從此河南省未對保健用品立法。
稿件統籌/朱順忠
文/深度記者 陳威 發自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