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的額身體條件
年齡偏大者不適宜
如果女性的年齡偏大,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疾病(比如多囊卵巢綜合症或子宮內膜異位症),那麼,要再次懷孕的時間也可能會有所推遲,因為這種情況提高了胎兒畸形的機率。
時間太早了不適宜
如果前一個孩子是順產的話,半年左右身體就會恢復就可以要第二個孩子。如果前一個是剖腹產的話,最好間隔三年左右,再要第二個孩子。
建議:孕前做體檢,評估一下自身的健康狀況。可以去醫院向相關醫生說明來意,做相關的孕前檢查。如果發現疾病,應儘快醫治,以免服用的藥物對日後懷孕產生不良影響。
長時期服用避孕藥不適宜
應在停藥後6個月再懷“二胎”。如果長時間服用避孕藥或放置節育環取,需環後觀察3個月以上,無異常變化時才可受孕。在這段時期,最好採用避孕套避孕。否則,因停服避孕藥或取環所致的非常排卵及子宮膜受損時懷孕,胎兒就不能正常發育。
特殊情況要不考慮生二胎
有兩次以上習慣性流產或早產者,應把受孕時間往後推移12個月以上;如果你吸菸的話,最好在戒掉菸酒3~6個月後再懷孕。
另外,有關生二胎,專家建議女性朋友在生後至少等六個月再懷孕,這樣子宮可以完全恢復到正常大小。並且,如果你是破腹產的話,六個月也可以允許傷口完全癒合。
生第二胎的政策條件
第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二)第一個子女經市、州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鑑定診斷結論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同等級因公傷殘人員的。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條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數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條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