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至少在克隆人合法化且普遍化以前,性行為仍然是維繫人種延續、維護人種存在的一個基本方面。性越軌是越軌社會學的一個重要領域。那麼究竟什麼是性越軌,或者說性越軌的邊界究竟是如何確定的?。
“軌”是維護社會執行以及能否得到社會群體預設、接受或認可的潛在或現實規則、規範。 性行為一開始就是個體生理和心理成長與發育的結果。因此,性行為既是一種為維持人種延續,也是維持自身生理和心理健康發展的一種行為方式。 無論在日常生活還是科學研究中,究竟哪些性行為是越軌的,哪些屬於一般性性行為,二者之間很難劃分出一條清晰的邊界。這個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明確的二分世界,其中間有灰色地帶,有些性行為的屬性是模糊的,是介於越軌和一般性性行為之間的。比如,發生在兩個處於無婚狀態中的男女沒有在戀愛的名義下,不以婚姻為目的,沒有金錢利益關係而發生的性行為,他們是自願的、對彼此沒有傷害的、在私密空間中進行的個人的性行為,很難將其界定為是越軌的,但其隨意的性行為,和社會群體共享的準則,價值觀念的思想、感受或行動又是有距離的,也很難說其不越軌。
越軌行為是相對的,互動的,視不同的文化環境而定。就是說對越軌行為的判定具有不確定性,是動態的。某種性行為的屬性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時代是有差異的。在人類進化和人類文明演進的過程中,由於自然環境、生存條件的差異,使生活和行為方式也表現出種種差異,這種差異導致在軌的形成和演化過程中同樣存在差異,由此而帶來了判斷標準上的差異,這就使判斷標準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比如說我國雲南摩梭人的“走婚”,在當地的文化環境中就是正常的或非越軌的;而在以定居和農耕為基礎上形成的漢文化看來就是不正常的或越軌的。婚姻形式社會認同上的差異表明:判斷是否越軌的標準即使在橫向空間角度上也具有可變性或不確定性。同時,這種差異之所以能夠被辨別出來本身也表明,對於特定的、具體的歷史和社會環境下的居民,其判斷是非、曲直、好壞的軌(標準)又是確定的。例如,即使到20世紀末,男女同在一池游泳在漢文化主導的中國農村仍然被看成是一種行為放蕩;而在中國城市則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在更強的法律意義上,一些國家把合法婚齡定在13歲或15歲,這在以18歲為法定婚齡底線的國家中顯然是非法的。
所以,越軌不是行為本身的某種屬性,而是在互動的過程中產生的某種結果,是一種社會標準。行動本身所處的文化環境對其屬性的界定,具有直接影響。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時代,因性規範的不同,對其行為屬性的界定不同。另外,行為的越軌的層次與行動主體自身的身份密切相關。比如賣淫,是否處於婚姻中,其越軌帶來的傷害就有差異。
倫理標準是看性行為是否合乎道德。應該怎樣決定一次具體的性行為是否符合道德的呢?判斷道德的原則又是什麼呢?最極端的傳統觀點認為,只有目的在於傳宗接代的性行為才是道德上可接受的;標準的傳統觀點認為,只有婚姻關係之內的性行為才是道德的,凡是婚外的性行為在道德上一律是錯誤的;溫和的傳統觀點則接受承諾結婚的婚前性行為,有人稱之為“結婚儀式前的性行為”。自由主義對性道德的認識有兩種觀點,一種是認為性行為只要不涉及欺騙、利用、強迫等違反一般道德要求的情況,都是可以接受的,只要遵循自願原則的性行為就是道德的;另一種觀點是愛情高於一切,建立在愛情基礎的上性行為,在道德上就是可以接受的。事實上,即使僅從道德角度來看,道德標準也很有可能導致其反面。例如,否認了性行為愛情和快樂的目的,這樣的極端的傳統觀點顯然是不合理的;標準的和溫和的傳統觀點,否認了婚前同居,即沒有承諾結婚時的性行為的道德性。自由主義的遵循自願原則的性道德,將沒有欺騙、利用和脅迫的亂倫也劃入道德的領地,這是有失偏頗的;自由主義愛情至上的性道德,認為有愛情的婚外性行為,也是道德的。這種觀點無視性倫理的根本原則——傷害原則,婚外性行為的發生,無論其是否有愛情,對婚姻中的另一方來說,都是有傷害的,儘管這種傷害在沒有事發時,表面上是不存在的,是潛在的。但潛在的傷害,隨著婚外情的敗露,隨時會演變成現實的顯在的傷害。可見,愛情至上的性道德,同樣是有缺欠的。
法律標準主要看性行為是否合法。法律標準是性行為的底線,這對保護未成年人無疑具有重要作用。雖然在社會行動總體中,並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是越軌的,比如賭博是犯罪,但不明顯是越軌。但在性行為中,只要其違法,就必然是越軌的。比如說,有受害者的違法性行為:強姦罪、姦淫幼女罪和侮辱婦女罪;無受害者的違法性行為:製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聚眾淫亂罪等等。但是單獨適用法律標準同樣存在很大問題。一個明顯的社會事實是,法律僅僅為婚姻提供了合法保障,這種保障在性行為方面可能導致嚴重的惡果。例如,它沒有注意到因為婚姻中性生活的不和諧所產生的婚姻內的非自願性的性行為(或稱婚姻內強姦行為)。如果法律規定的過窄,這種婚姻內的強姦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家庭暴力;過寬又得不到適當保護。此外,按照傳統及日常思維,愛情、婚姻、性是三位一體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很難判斷過了激情之後的、平淡的婚姻生活中的“情”,是愛情,還是親情?我們也可以肯定,在個別的婚姻中,夫妻間的性,不再基於愛情,而是生理需要,是彼此盡義務。儘管這種觀點不那麼樂觀,但這樣的婚姻、這樣的“性”的確存在。另外,“性”的本質是什麼,“性”的意義是什麼,絕不僅僅是表達愛情,除了愛情外,還為了繁衍後代、肉體快樂、延年益壽、維持生計、建立或保持某種人際關係、表達權力關係。如果將“愛情原則”作為判斷性行為是否越軌的標準,就會將婚姻內的某些性行為擴大進“性越軌”的範疇中,這樣性越軌的外延又被大大地擴大了。
根據以上的分析,判斷性行為是否規範、是否越軌至少應遵循三項原則:自願原則、無傷害原則和私事原則。同時滿足這三個原則的性行為,才可能擺脫其越軌的屬性。
(1)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指成年人在知情、意願情況下發生的行為。強迫、威逼、引誘等都是非自願的,是對對方的不尊重,侵害了相互平等的關係,也違背了自願原則。在西方,隨著性學的發展和公眾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行為得到了社會的理解和認可;但是,一些性行為仍然受到更嚴厲的社會控制,如強姦、性騷擾和性虐待等,因為這些行為是有違自願原則的。
(2)無傷害原則。無傷害原則是指性行為要以不給對方、他人和社會公眾利益造成傷害為界限。如果對個人自由的限制是為了防止傷害他人或社會的公眾利益,則這種限制是合理的。這是所說的無傷害是指兩個方面,一是指身體上的無傷害,要“安全的性”,如果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等,還和其他人發生性行為,這是不道德的,是越軌的。二是指情感上的無傷害,性行為發生沒有給他人和社會帶來感情上的傷害,如果性行為的主體是兩個無婚狀態中的完全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自由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並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沒給他人和社會帶來感情上的傷害,這種性行為可以擺脫其越軌的屬性。而婚外性行為無論其發生是否有愛情,都會因性資源的“走私”和感情的轉移,給婚姻中的另一方帶來極大的傷害,無論其是以潛在的傷害形式存在,還是以顯在的傷害形式存在。
(3)私事原則。私事原則還要求個人應把性行為限制在私密空間,避免在公共場所暴露或進行,影響到兩個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當然,一個人對自己的身體有支配的權利,兩個自願的無婚狀態的成年人,如果沒有生育作為後果的性事不過是兩個人之間的私事,與他人無關,他人不得干涉個人隱私。他是選擇同性還是異性作為性伴侶是他(她)的私事,只要不干涉他人的自由和幸福,是不違背道德的,是一般性性行為。否則,違反私事原則可能構成對他人的性騷擾。相反,窺視他人隱私的行為()恰恰也是應該受到打擊和譴責的物件。
在這裡,我們不是要對“性越軌”的概念做絕對主義的理解,但我們仍然希望能給越軌一個清晰的邊界。在明確越軌邊界的過程中,實際上是樹立了一個參照系,使得性行為的準則、道德界限、法律界限可以明確,從而規範和引導人們的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