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性肝炎
病毒性肝炎是由多种肝炎病毒引起的以肝脏病变为主的一种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可通过血液传播、性接触传播和母婴传播。病毒性肝炎的病原学分型,目前已被公认的有甲、乙、丙、丁、戊五种肝炎病毒。可通过肝功能、血常规和CT检查出来,一般患有病毒性肝炎者办理健康证将不予通过。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台《实施条例》 ,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所以说,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是可以合法办理健康证的,但是必须要肝功能正常、病毒含量低,而且工作应避开幼教、医疗、饮食等行业,不能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痢疾
痢疾是一种夏秋季常见的传染病,症状是腹痛、大便次数增多、拉稀等,一般由外感病菌加上饮食不洁引起。痢疾可由便常规检查出来,由于痢疾具有传染性,所以患有痢疾时办理健康证一般不予通过,可以在痢疾痊愈后再去办理健康证。
伤寒
伤寒是由伤寒杆菌、伤寒沙门氏菌引起的,具有传染性,常见症状有:持续高热、特殊中毒面容、肝脾肿大、皮肤玫瑰疹等,伤寒杆菌在自然界中生活能力较强,易感染。伤寒可由血常规、便常规、尿常规检查出来,患有伤寒时办理健康证将不予通过,可以在伤寒痊愈后再去办理健康证。
活动期肺结核
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咳嗽所产生的唾液、痰液中含有结核分枝杆菌,具有传染性。患者一般会有低热、咳嗽、消瘦、乏力、食欲差等症状。活动期肺结核可由胸透、CT、ppd皮试检查出来,患有活动期肺结核者办理健康证将不予通过。
传染性皮肤病
传染性皮肤病一般指由病毒、细菌、真菌引起的具有传染性的皮肤病,如:头癣、体股癣、手足癣、灰指甲、单纯疱疹、带状疱疹、丹毒、麻风等。患有传染性皮肤病者办理健康证一般不予通过,要积极治疗,注意个人卫生,待皮肤病痊愈后再去办理健康症。
其他有碍健康的疾病
患有其他具有传染性疾病时,可能对其他人的健康造成影响时,也是不能办理健康症的,如禽流感、传染性肺炎、麻疹、流行性乙脑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登革热、疟疾等等。
小贴士
即便患有传染性疾病不能办理健康症,也不必情绪低落,自暴自弃,必须打起精神,积极治疗,因为这些疾病最大的危害不是会传染给别人,而是它们会对自身的健康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