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包括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生活饮用水是否卫生安全,需经过专业检测确定,不能仅通过“看、闻、尝”等简便方法来识别。根据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合格的生活饮用水除感官性状良好,即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悬浮物等外,水中还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也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等。
一般情况下,集中供应的自来水是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理论上可以生饮。但为了有效抑制配水管网中细菌等微生物的繁殖而影响供水水质,自来水在到达用户时存在一定的余氯量,应煮沸后饮用。同时,家庭中应使用质量合格的管材和管件,并禁止自来水管与其他非饮用水管道相通。
专家称,饮用水下限是pH值6.5,上限8.5。水只有在这样的酸碱环境下,老百姓喝了才安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