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辈子有说不完的酸甜苦辣,最后走到婚姻崩溃边缘的夫妻们也不是一两天造成的,在婚姻中发生了许多量变的小事情才导致最后的质变。与柴米油盐酱醋茶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财务管理、婆媳问题、生活习惯,甚至是第三者的威胁等等,任何一个问题都会引发夫妻之间的不满、争吵、冷战等甚至离婚。
在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出了重大的改革,确定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加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非常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通常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且很难和好。夫妻中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非常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避免发生什么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对于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给予合适的行政处分。对已经明确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非常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改正自己的行为,包括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予以关心和帮助以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且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而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则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而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中的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与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助你解决婚姻破裂的问题。
当夫妻感情淡化甚至破裂之时,当事人首先应该思考如何挽回两人的感情,在自我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主动寻求情感专业情感咨询机构的帮助以挽回婚姻。
无论你是想要修复婚姻中的问题,抑或挽回夫妻间破碎的感情,会是你一个不错的选择。婚姻和感情是需要小心呵护的,一边自我努力,一边接受专家的指导帮助,找到双方最舒适的相处模式才是经营婚姻的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