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恋爱期的性行为一般被认为不符合性伦理规范,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并非少见。从一些调查资料中反映,多数在恋爱期有性行为的青年都有正常的婚约,但未履行结婚手续。当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这也说明青年人的性观念在和传统观念挑战。
青年人的婚前性行为和青春期有所不同。
其一,他们的性意识是清楚而不是茫然的;
其二,大多数的性对象是未来的伴侣,不易发生转移;其三,两性错罪教比例比少年低,而且在青年人中间,青年初期(18-24岁)性错罪的比例高于青年中(25-32)和晚(33-39岁)期。
一般认为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有以下四种态度:
(1)节制。不管环境如何,男性和女性都认为婚前性行为是有害的。
(2)有爱情承诺。如果男女双方相爱,拥有稳定的关系,并且决定承担责任或已经在承担责任,那么发生婚前性行为是可以被理解的。
(3)没有爱情的承诺。如果不考虑情感承诺,而是简单地基于性吸引的原因,男性和女性的婚前性行为是可以接受的。
(4)双重标准。婚前性行为男性可以接受,但是女性不能接受。这种双重标准可能是“正统的”,但体现了男女不平等。
在今天,尤其是在青年人中,流行的标准是“有爱情的承诺”。